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4號原 告 古金蘭訴訟代理人 王崇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榕鉦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