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6號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介欽被 告 陳彥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請求。又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