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80號原 告 陳家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緯甄間因返還機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返還之2部機車之市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