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8號原 告 黃美枝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賀暄翔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155號聲請調解事件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原告於同年5月15日收受後之10日內即112年5月17日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規定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除前繳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