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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5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0號原 告 李奕樺被 告 黃素梅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應修繕新竹縣○○鄉○○村○○路○○○巷00號3樓、同號2樓房屋漏水,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核計訴訟標的價額為預估修復2樓及3樓漏水之費用,及加計請求賠償500萬元之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原告並應提出新竹縣○○鄉○○村○○路○○○巷00號2樓、新竹縣○○鄉○○村○○路○○○巷00號3樓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