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遷出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請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附上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課稅現值資料】,以認定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間內,自行依系爭房屋之價額,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後,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