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4號原 告 尤寶翎
彭子洋曾文馨曾國哲田美金上列原告與被告鎮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