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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號原 告 大矽谷名人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溫奕璿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權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曾兆宗之遺產管理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明

裁判日期: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