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59號原 告 禾同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吳綏宇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張瑜文律師吳明翰律師被 告 卜起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曾聲請對被告卜起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4,033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