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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1號原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戴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裁判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