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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親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19號原 告 亥○○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複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被 告 申○○

酉○○宙○○

天○○

地○○

戌○○寅○○卯○○壬○○辰○○宇○○

庚○○○乙○○戊○○己○○辛○○甲○○C○○B○○○黃○○玄○○

A○○丙○○

丁○○午○○巳○○未○○子○○丑○○癸○○F○○G○○○D○○兼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