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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親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62號

112年度家繼訴第97號原 告 己○○○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被 告 乙○○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被 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裁判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