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62號
112年度家繼訴第97號原 告 己○○○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被 告 乙○○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被 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