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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彭明海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旌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福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裁判日期: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