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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彭明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旌泓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61號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裁判日期: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