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26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被 告 福鈴服飾開發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江福來被 告 曾國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反還消費借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