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58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鄭喻甄被 告 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恩崧即王昭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宣判日期中關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