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35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羅豐寧

羅豐仁錢軒宇

錢威宇周美容邱李玉里邱明熙

徐双城羅木通宋羅月桃邱信銘

蕭彩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