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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原 告 即反 訴 被告 富揚晶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東陽被 告 即反 訴 原告 五鼎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燕士訴訟代理人 吳純慧

劉正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