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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2號異 議 人即原 告 施盛翔即施祖閩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洪清躬律師上列異議人及相對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聲明證人僅表明證人王永福,卻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規定表明訊問事項,核與上開聲請人證應遵守之程序有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14年1月22日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聲請傳喚證人王永福,待證事實載明為「有關房地資訊即系爭房屋內部含有停車空間之訊息是否公開,被告有無故意隱瞞」,此有上開書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7頁);於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時,再度聲請傳喚證人王永福,說明係為證明「其在出售房屋前就有向原告說明停車空間一事,故無故意隱瞞情事」,此亦有當日訊問筆錄在卷可考,被告已表明證人及訊問事項,於法並無違背。異議人所執異議事由,難認有據。

四、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