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8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被 告 謝佳成
謝世祥謝勇賢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13條及第244條規定之法律關係,對被告為請求,惟因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苗栗縣境內,且原告所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撤銷買賣債權、物權行為之標的即不動產,均係位於苗栗縣內,此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憑,則揆諸前揭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及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