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5號原 告 聰明行銷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陳泳良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黃華駿律師被 告 XING FU TANG, LLC
Lee, New Jersey,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07024法定代理人 莊振輝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8號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下稱前案),是否確定為據,認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請求成立與否之判斷,而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裁定命在該案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合先說明。
二、經查上開前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01號判決確定(經歸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而為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