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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9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96號原 告 童伽善被 告 侯淑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4 月28日以112 年度補字第49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已於同年5月5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裁判日期: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