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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00號原 告 叡華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崇嘉訴訟代理人 陳昭仁律師被 告 馬于婷

啟聖工程行即彭昱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