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50號原 告 陳柏騰(即陳憲榮之承受訴訟人)
張錦雀(即陳憲榮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稜(即陳憲榮之承受訴訟人)
陳佳儀(即陳憲榮之承受訴訟人)
陳渼瑄(即陳憲榮之承受訴訟人)
陳宜靖(即陳憲榮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呂雅莘律師陳成志律師被 告 曾渭楠
林家平林家隆林啓銘林家雄
劉淑蕙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献源被 告 陳三璋
曾察慧曾文騏曾文鵬曾偉庭陳秋鳳(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曾晉薪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彥儒被 告 林家森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秀玲被 告 楊水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朝榮被 告 陳富慶(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秋琴(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被 告 林家彬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瑞宏被 告 李明諺
陳顯宗(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陳奇峰(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陳明峰(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陳耀峰(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陳素子(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陳宏鈴(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陳文觀(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郭昆達(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郭建廷(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郭昆璋(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郭虹蘭(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郭靜宜(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楊添福楊曜瑞(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楊逸萍(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楊逸沛(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楊逸珊(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楊曉榕(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楊琬茜(兼陳吳綉錦之繼承人)
郭士維曾尤玲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方姝被 告 金泉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柏騰被 告 鄭曉安工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鄭曉如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複 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被 告 林孟穎
林利玲林承憲(即林駿嵐之承當訴訟人)
曾林桂香楊翠華
楊明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陳柏騰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原告陳柏騰代原告張錦雀、陳家稜、陳佳儀、陳渼瑄、陳宜靖承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陳柏騰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憲榮為坐落新竹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依序為36/1,152、4,918/91,8
82、4,918/91,882、36/1,152。陳憲榮於民國114年6月22日死亡,原告均為陳憲榮之繼承人並已聲明承受訴訟,嗣原告於115年6月12日就系爭土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原告陳柏騰完畢,爰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陳憲榮於訴訟繫屬中之114年6月22日死亡,原告均為陳憲榮之繼承人並聲明承受訴訟,其後於115年6月12日就系爭土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原告陳柏騰完畢等節,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戶籍謄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在卷可考(本院訴卷二第233至245、259至271頁,本院訴卷三第7至154頁),堪予認定。審酌本件當事人眾多,部分被告未於歷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足認原告陳柏騰難以取得被告全體同意,是原告陳柏騰聲請代原告張錦雀、陳家稜、陳佳儀、陳渼瑄、陳宜靖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