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62號原 告 鄭羽庭被 告 施鄭月英
鄭榮鑑
鄭金鴻鄭慶恭鄭彩雲
鄭金蘭
鄭燦楠
鄭文魁鄭麗芸
鄭瑜禎
鄭麗芬
鄭麗滿
鄭惠敏
鄭惠玉楊妙
鄭閏元
鄭傑元
梁甫全
梁群居
梁俊雄
梁淑珍
梁瑞珍 住臺北市中正區幸市里0鄰○○○路○ 段000巷0號0樓劉宛婷
劉宛琳唐中吉
唐敏書
唐瑩書
唐舒書
唐玉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