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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62號原 告 鄭羽庭被 告 施鄭月英

鄭榮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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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瑞珍 住臺北市中正區幸市里0鄰○○○路○ 段000巷0號0樓劉宛婷

劉宛琳唐中吉

唐敏書

唐瑩書

唐舒書

唐玉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金
裁判日期: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