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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79號原 告 謝鳳櫻

謝鳳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被 告 謝龍浩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律師

蔡健新律師被 告 謝秋燕

謝文銓謝正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欄應增加「何曜任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日期: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