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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9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993號原 告 程國雄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 代理人 林哲辰律師被 告 李孟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滿1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130萬元,約定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4日止,按月於每月16日前給付2萬5,000元,然被告遲至109年10月24日始一次返還40萬元予原告;原告與被告於111年1月20日就上開剩餘借款90萬元(計算式:130萬元-40萬元=90萬元)部分,另行簽訂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借款契約書),未約定返還期限。原告茲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催告被告返還借款之意思表示,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訴之聲明,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兩造約定毋庸給付利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387頁):㈠被告於108年間向原告借款130萬元,被告已於108年5月4日實際收受原告以匯款方式交付之借款130萬元。

㈡被告於109年10月24日清償借款40萬元予原告。

㈢兩造於111年1月20日就剩餘之借款90萬元簽訂系爭借款契約書,未約定返還期限。

五、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法定遲延利息,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茲敘述如下:

㈠按民法第478條後段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

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言,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或起訴),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惟法律為使借用人便於準備起見,特設「1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始負遲延責任,貸與人方有請求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原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催告被告返還借款之意思表示,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12年6月9日寄存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本院卷第47頁),則自112年6月10日起算10日,於112年6月19日午後12時送達發生效力;自112年6月20日起算1個月,於112年7月19日滿1個月,故自112年7月20日起被告負遲延責任,原告有請求之權利。準此,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0萬元,及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㈡被告固抗辯:原告當初跟我說不用利息云云。惟按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不問其債務是否原應支付利息,債權人均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不過應付利息之債務,有較高之約定利率時,依其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並不以債務之有約定利率,為遲延利息請求權之發生要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故不問兩造間消費借貸原有無約定支付利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當屬有據;被告此部分抗辯,尚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0萬元,及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