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14號原 告 郭俊彥訴訟代理人兼參加人 郭俊賢被 告 徐承浤即徐豪志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