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28號原 告 伊薇儷會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昌才被 告 江昌豪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繳,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繳款單」各1份,該通知業已於112年7月17日合法送達(見本院卷第53頁回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55~61頁查詢單),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