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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原 告 曾文慧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李文傑律師李家豪律師被 告 曾建煌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複代理人 郭峻瑀律師

吳晉維律師被 告 曾建樑

曾吳碧蓮

曾瀞瑩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複代理人 徐偉瀚律師

張為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02號(原審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曾堃勝遺產事件,然經被告曾瀞瑩另案提起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之民事訴訟,主張其與被告曾建煌已就被繼承人曾堃勝所遺之遺產簽訂應繼分買賣協議,並請求被告曾建煌履行協議,該案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判決後,目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02號審理中,是上開事件之判決結果將影響本件被繼承人曾堃勝遺產範圍及遺產分割方法,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故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於上開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