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原 告 曾文慧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李文傑律師李家豪律師被 告 曾建煌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複代理人 郭峻瑀律師
吳晉維律師被 告 曾建樑
曾吳碧蓮
曾瀞瑩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複代理人 徐偉瀚律師
張為文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02號(原審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裁定命在該履行協議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0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02號民事裁定等件在卷可稽。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裁定,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