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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20號被 上 訴人 楊佳樺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複代理人 葉文海上 訴 人 莊文旭

莊家權

上訴狀載地址:新竹市○○路000號11 樓之6

莊文豐

上訴狀載地址:新竹市○○○路000號 7-12

陳松裕

莊文煌

莊耀恩

莊以琳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儀蒂上 訴 人 莊珮柔

莊慧敏

莊俊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21日、6月24日、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