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 告 胡榮茂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被 告 胡宗泓訴訟代理人 胡榮勝

湯凱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24日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成立和解,因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對於和解筆錄內容錯誤理解,致聲請人聲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新台幣(下同)3,739,800元遭駁回。請求更正和解筆錄:於第1條增加「確認原告於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11年12月25日贈與被告之下列不動產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均不存在」,於第2條增加「確認原告於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12年1月14日贈與被告之下列不動產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均不存在」。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基於同一法理,和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時,亦得類推適用,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惟和解既然已經成立,所謂顯然錯誤,必是指兩造均不爭執之事項,或無涉兩造間之實體權利義務法律關係而言,若兩造仍有爭執尚待實體認定,自不能裁定更正。

三、被告前開主張,原告具狀表示不同意。經本院調查結果,關於系爭和解筆錄所載塗銷及移轉登記費用負擔以和解筆錄記載之負擔方式為準;關於兩造間其他費用之負擔則由兩造另行以112年7月19日和解書約定(本院卷第117頁)。就112年7月19日兩造間簽立之和解書訴訟,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61號民事判決在案,目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由上以觀,系爭和解筆錄尚難認有何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被告就系爭和解筆錄登記內容、土地增值稅退稅等問題,應另循行政救濟程序為之,依被告聲請更正和解筆錄內容主張以觀,並非顯然錯誤,自無從予以裁定更正,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