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 告 李致廷被 告 賴俊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950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2年6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從而,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終止租賃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