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 告 醫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彥偉被 告 黃南競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230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文。再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適用此項規定僅以直接被害人為限。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原告非被告犯罪行為之直接被害人或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固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要件未合,惟仍予原告有補正繳納裁判費之機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63頁),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