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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莊珮柔被 告 莊新興

李文灝

王偉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裁判日期: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