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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上 訴 人 卓亭穎被上 訴 人 王淑涓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陳興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