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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 告 黃淑悠

林忠信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被 告 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宜婕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