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 告 慈玄濟世靈修中心法定代理人 游繡華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複代理人 傅煒程律師被 告 呂錦祥
李翠真吳晅菱李重威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郁文律師
宋重和律師盧德聲律師追加被告 陳明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上開事件已終結,業經本院查明,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