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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 告 韓君男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許育齊律師被 告 廖美珍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千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尚應補繳97,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