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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1號上訴人即原 告 韓君男被上訴人即被 告 廖美珍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113年4月26日合法送達裁定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