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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19號聲 請 人即監護人 莊素月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姚信安關係人即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姚郁嫻關 係 人 姚至謙

姚郁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代理購置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以相對人名下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伍佰元之存款、代理相對人購置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且所購置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應登記予相對人名下。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因發生腦幹出血性腦中風,無法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經以107年度監宣字第82號裁定監護宣告,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相對人與庚○○、乙○○、甲○○、丙○○、己○○共有新竹市○○段○○段000地號土地與公路無適當之聯絡屬袋地,而有通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必要,經本院以110年度竹簡字第524號民事判決確認對於如附表所示土地有通行權存在。惟因上開庚○○等共有人為免將來通行受阻及使共有土地能更有效使用,決議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購買其所管理之如附表所示土地,供共有之上開191地號土地通行之用,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以新臺幣(下同)1,605,000元出售。查相對人為上開19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且該共有土地確實屬袋地,非通過如附表所示土地與公路無適當之聯絡,是為使共有之上開191地號土地有適當之通路及使該土地能做更有效之利用,實有價購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必要,且因上開19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已決議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購買,相對人為共有人之一,實有依照共有人決議,而與其他共有人買受之必要。聲請人擬以相對人銀行存款267,500元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購買如附表所示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以1,605,000元出售如附表所示土地,共有人均各出資6分之1,即每人出資267,500元),並以相對人名義登記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6分之1。上開購地之行為,對於相對人之總體財產並無減少,且因有通行道路,將使共有之上開191地號土地價值增加及增加建築面積,應屬有利於相對人之事項,爰依法聲請准聲請人代相對人購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82號民事裁定、本院110年度竹簡字第524號民事簡易判決、承購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請書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公室畸零裡地繳款通知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9頁),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82號、108年度監宣字第20號等卷宗核對無誤,堪認屬實。並經聲請人到庭陳稱:我與相對人的第3個小孩是丁○○,已經成年。(問:本件購置系爭不動產的價格是否公平,有無影響相對人居住的安穩?)本件購買不動產的價額是國有財產局公定的價額,也不會影響到相對人居住的安穩,反而使相對人的出入更方便。(問:本件聲請,相對人的3名子女意見為何?)均同意。(問:有無其他意見補充?)無。本件出資購買國有地的出資金額是各共有人按照比例,價格一致,並沒有不均的情形等語明確,而關係人丙○○、戊○○到庭均表明同意之意(以上均見本院卷第61、62頁)。

(二)參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夫妻至親,其就附表之不動產,參酌其售價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公定價額,衡情亦無以不符常情高價買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情事,而相對人亦能取得附表所示土地持分之利益,亦得解決上開191地號土地通行權問題、併增益該土地之價值,且相對人之子女亦均表明與聲請人一致之立場、並同意購置附表之不動產之意,是堪認對相對人應無不利之情事。是以聲請人主張其所為處分合於相對人之利益,堪可採信。從而,本院審核聲請人本件聲請,係增加相對人之財產,對相對人並無不利益。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聲請人代為購置相對人之不動產後,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應將所取得之土地持分登記予相對人名下,亦即聲請人應妥善保管處理相對人所購得之持分土地,均此併敘。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附表:價額以公告現值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購置總價額及相對人出資額(新台幣) 1 新竹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6 總價額1,605,000元(相對人出資6分之1,即267,500元)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