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97號聲 請 人即監護人 樊國楨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邵美珠關係人即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陳玲慧關 係 人 樊國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1、2之土地關於「權利範圍:1分之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權利範圍:5分之1」。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或建物坐落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不動產價值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103 每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204,810元 2 同上段716之1地號土地 5分之1 30 每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195,122元 3 同上段203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路0巷0號3樓) 1分之1 總面積: 94.86 稅務核定現值:209,100元註:建物價值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認定為準
(見本院卷第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