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503號聲 請 人 陳光國相 對 人 陳光強關 係 人 陳明亮
陳明惠
陳明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第2頁第7行及附表中關於「公同共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分別共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