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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503號聲 請 人 陳光國相 對 人 陳光強關 係 人 陳明亮

陳明惠

陳明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第2頁第7行及附表中關於「公同共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分別共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