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張宏全相 對 人 林廣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廣育提出重利罪告訴,業經檢察官起訴,爰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之不動產;票據部分也已遞狀票據債務不存在之訴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僅提出陳報狀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其財產,但並未提出任何具體內容說明其聲請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為何,亦未提供任何受理法院之名稱及案號。經本院通知限期補正,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綜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