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羅可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善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37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事租屋延伸民事事件,而承審蔡法官與111年度訴字第504號為同一法官,恐有影響案件公正審判之虞,是聲請該承審蔡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僅憑承審法官曾承審過聲請人其他案件,而主觀臆測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應屬無據。況且本案因法官年度事務分配結果,已改由其他法官接辦審理,而非是先前承審蔡法官審理,蔡法官已因該事務分配結果而對本案已無執行職務,因此聲請人自不得以先前承審之蔡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而聲請本案迴避,是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黃世誠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