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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竹簡調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調字第448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訴訟代理人 馮鍊輝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財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載明被告為甲○○及阮○○,至今仍未補正被告阮○○姓名,本院已發函原告請其閱卷,然迄今仍未補正,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裁判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