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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竹簡調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調字第56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王五裕相 對 人即 被 告 張宇賢上列當事人間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主文之內容),並按相對人即被告人數提出補正上開事項後之起訴狀繕本(含所附證物),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僅記載:貴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6693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等文字,並未記載請求法院如何裁判之內容,是原告訴之聲明並不明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如對上開事項有不了解之處,可向任一法院之訴訟輔導科詢問(免費)。

四、綜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債權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