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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竹簡字第 3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竹簡字第343號原 告 隋其樺被 告 許育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原告原係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涉對原告侵占罪嫌,經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以108年度他字第1139號案件受理時,兩造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達成和解並簽立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原告同意撤回刑事告訴,而被告同意賠償損害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予原告。詎被告未履行系爭和解書內容,迄今仍未依約給付和解金40萬元予原告,原告爰依系爭和解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確實有簽立系爭和解書,收據於檢方開庭時已庭呈給檢方,且被告係透過被告父親之友人交付現金予原告,經父親告知已給原告錢了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兩造於上開時間簽立系爭和解書而被告同意賠償

原告40萬元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屬實,並觀兩造所簽立系爭和解書中約定:對於新竹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1139號侵占案件,業經雙方同意和解,和解條件如下:一、乙方(即被告)願意賠償甲方(即原告)40萬元正。二、甲方同意撤回告訴,以息訟爭,并除接受前項賠償金外,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等內容,有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和解書影本為證(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178號卷〈下稱司促字卷〉第1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

㈡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

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和解內容,倘以他種法律關係替代原有法律關係者,則係以和解契約創設新法律關係,故債務人如不履行和解契約,債權人應依和解創設之新法律關係請求履行,不得再依原有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經查,被告如前述與原告已簽立系爭和解書,觀系爭和解書經兩造簽名或用印,可見兩造確已同意上開和解方案,兩造既就本件已達成和解,即應依系爭和解書創設之法律關係以定當事人間之債權及債務關係,至於和解成立以前之法律關係如何,概置不問,則原告請求被告履行系爭和解書內容,即屬有據。

㈢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再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若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此清償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被告雖抗辯其係透過父親友人交付現金給原告等語,惟被告對於清償之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尚難採信。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之債權,並無確定期限,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支付命令係於113年2月6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見司促字卷第29頁),是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
裁判日期: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