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字第352號原 告 郭淑琪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複 代理人 郭明德被 告 何銀洲
何銘通何珍瑩簡慧華
簡程輝簡世杰江振瑋簡助勳簡和美
廖素惠簡聿邨
簡聿成簡光雄
簡千雅
簡順繁
黃秀滿簡怡婷簡鈺紋
簡秀芳
楊盛東
楊依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簡光雄、簡順繁及簡秀芳為被告簡裕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判決,然被告簡裕信於本件判決確定前即113年10月6日死亡,而簡光雄、簡順繁及簡秀芳為其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謄本可佐。據此,本院依職權命簡光雄、簡順繁及簡秀芳為被告簡裕信之承受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