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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竹簡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字第352號原 告 郭淑琪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複 代理人 郭明德被 告 何銀洲

何銘通何珍瑩簡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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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聿成簡光雄

簡千雅

簡順繁

黃秀滿簡怡婷簡鈺紋

簡秀芳

楊盛東

楊依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簡光雄、簡順繁及簡秀芳為被告簡裕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判決,然被告簡裕信於本件判決確定前即113年10月6日死亡,而簡光雄、簡順繁及簡秀芳為其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謄本可佐。據此,本院依職權命簡光雄、簡順繁及簡秀芳為被告簡裕信之承受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裁判日期:2026-01-13